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稽查信息化建设工作,提高稽查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稽查信息化建设包括信息技术检查和稽查信息化管理两部分。
第三条稽查信息化建设工作要紧紧围绕全市国税中心任务,以信息技术为依托,以打击高科技偷税为重点,不断拓宽信息技术应用领域,提高稽查人员信息化工作理念,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技术领先、业务过硬、装备精良、争创一流的信息技术查账队伍。
第四条烟台市国税稽查局信息技术科,负责对搜集的内外部信息进行技术处理和分析加工;负责研究提取企业涉税电子数据、利用工具软件恢复被删除破坏文件、解密相关加密文件的方法;负责“数字化查帐助手软件”的应用和推广;负责研究对自行开发财务软件和ERP系统企业的检查方法;负责组织和指导对重点税源企业和重点企业电子数据的检查和调取;负责全市稽查信息化建设工作的业务学习和技术培训。
各县市区稽查局由一名计算机专业人员和至少一名稽查能手组成信息技术小组,负责传达、贯彻上级信息技术科布置的工作和本县市区稽查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信息技术检查
第一节选案环节
第五条充分依托计算机网络和信息化手段,积极运行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纳税服务和税务监察 “六位一体”的良性互动机制,各管理分局和市、县两级相关科室应及时向稽查部门提供选案信息。
第六条对管理分局和相关科室提供信息,对烟台市国税局绩效管理系统中的“监控分析-税收业务信息汇总-基层工作监控-三类行业税收数据分析”模块信息,对省局税收分析预警系统中的“行业税负分析预警”和“纳税评估系统”信息,进行技术处理和分析加工,筛选税负异常的行业或企业作为待查对象;运用CTAIS系统中的一户式查询模块、山东省国税局税务稽查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案件线索、案件预警、情报交换”模块、国家税务总局的“增值税征管数据处理辅助工具”等信息化管理系统进行数据分析,结合实际工作筛选出被查行业或企业名单。
第七条对筛选的待查企业需附《疑点分析报告》,具体内容包括:待查业户的疑点分析说明,检查中需要落实的内容。《疑点分析报告》与被查业户名单同时提交分管局长进行任务分配。
第二节检查环节
第八条检查环节实施检查时,对电子帐与纸质帐采取“两帐并查”的方式进行,检查时必须两人以上,一人侧重对电子帐的检查,一人侧重对纸质帐的检查。
第九条电子数据的检查。检查人员进行实地检查时,对实行会计核算软件记帐的企业,要检查企业的电子帐套;对实行计算机管理的企业,要分析和研究企业的计算机系统,检查其生产部门、供应部门、销售部门和财务等有关部门与纳税有关的电子数据。对实行会计核算软件记帐的企业,要运用数字化查账助手软件进行检查,同时要检查企业会计核算软件的备案情况,并填制《企业会计核算软件备案情况检查表》(见附件1),随同稽查案卷移交审理环节存档。
第十条 电子数据的复制或调取。进行调帐检查时,对实行会计核算软件记帐的企业,要复制或调取企业的电子帐套;对实行计算机管理的企业,要分析和研究企业的计算机系统,复制或调取其生产部门、供应部门、销售部门和财务等有关部门与纳税有关的电子数据。
第十一条 按检查权限的划分,属于市局检查的重点税源企业或重点企业,由信息技术科负责指导对其电子数据的检查、复制或调取,属于各县市区检查的重点税源企业或重点企业,由各县市区信息技术小组负责组织对其电子数据的检查、复制或调取,也可填写《重点税源企业或重点企业调取电子数据申请表》(见附件2),申请信息技术科协助调取。
第十二条 电子数据的封存。复制或调取企业电子帐套和电子数据时,需按规定出示《检查、复制涉税电子数据告知书》(见附件3),同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并由企业相关人员签章。复制或调取电子帐套和企业电子数据时,需一式两份,一份封存作为证据资料,一份作为检查资料。封存件应由原件保存单位或个人在各骑缝处加盖单位印章或个人的签字、押印,并由原件保存单位法人或财务负责人在复制件上注明“此会计核算电子数据取之xxx企业,与原会计核算电子数据一致,内容真实无修改”字样,同时需签字、押印。
第十三条 电子数据的保管。市稽查局各检查科调取的企业电子数据,均由信息技术科负责保管。封存的证据资料存入保险柜保管,作为检查资料的电子数据由信息技术科负责导入专用服务器中,同时给相关人员设置检查权限。各县市区局调取的企业电子数据,由各县市区信息技术小组比照办理。
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的查阅。信息技术科或各县市区信息技术小组根据检查需要分别设置被查案件的查询人员范围。查询人员的范围一般包括:稽查局领导、信息技术科或信息技术小组有关人员、案件的检查人员及分管科长,审理科长和案件审理人员等。信息技术科或各县市区信息技术小组负责将调取的电子帐套导入稽查查账助手软件系统,根据情况设定查询人员和查账权限。
第十五条 电子数据的开封、删除。对未封存的U盘或移动硬盘上的电子数据,在导入专用服务器后即可由信息技术科或信息技术小组删除。关于封存的电子数据在案件查结后,检查人员如认为封存的电子数据不需作为证据使用时,填写《删除电子数据申请审批表》(见附件4),经稽查局长批准后开封并删除电子数据。需要作为证据封存的电子数据,要按规定制作书面证据资料,待企业税款入库后,经稽查局长批准方予以开封删除。
第十六条 《信息技术分析报告》的撰写。检查人员要综合运用CTAIS系统中的一户式查询模块,分析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查看企业的申报情况,增值税发票和三小票的抵扣情况;运用省局税收分析预警系统中的一户式预警查询,查看企业的预警情况;运用国家税务总局的“增值税征管数据处理辅助工具”, 查看企业有无抵扣虚开、代开的增值税发票情况,有无抵扣不符合规定的三小票、滞留票未申报情况。检查人员对企业电子数据进行全面分析后,要撰写《信息技术分析报告》(见附件5)。《信息技术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存在的疑点,涉嫌偷漏税的项目,准备采取的检查方法,分管领导意见等内容。《信息技术分析报告》作为案件的存档资料,随同案卷移交审理环节。
对重点税源企业或重点业户进行检查时,由信息技术科或信息技术小组牵头组织检查人员对提取的企业电子数据进行数据分析,撰写《信息技术分析报告》,报分管局长审批。
第十七条 《稽查报告》要对《信息技术分析报告》中的疑点逐项说明检查情况,电子帐与纸制帐是否一致,对于经查未发现问题的项目要说明原因。《稽查报告》报分管局长审阅时,同时传送信息技术科或信息技术小组一份。分管局长和检查科长对检查情况有异议时,应责成检查人员重新落实有关问题;信息技术科或信息技术小组对检查情况有异议时,可向分管局长提出建议,由分管局长视情况安排人员重新落实。
第十八条对导入数字化查账助手软件的案件,要对软件提示的疑点进行全面分析,经检查落实后,在“我要评述”中对问题落实情况及产生疑点的原因加以说明。检查科长和分管局长要随时在网上查看、监督数字化查账助手软件提示问题的检查和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如发现企业电子数据有疑点,应核对纸制帐簿、凭证、报表,确认后需复制纸制帐簿、凭证、报表上的数据作为定案证据。如电子数据中的疑点证据未在纸制帐簿、凭证、报表上体现,应按纸制文书取证的要求打印电子文档,由企业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在打印的每份纸制文书上注明“此资料取之xxx企业,与本企业原电子数据一致,内容真实无修改”字样,同时加盖企业公章并签字押印。如企业对打印的纸制文书不签字盖章,可以将封存的电子数据做为定案证据,待企业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由三方共同按规定的程序开启封存的电子数据。
第三节审理环节
第二十条 审理人员要对选案环节的疑点分析报告和检查环节的信息分析报告进行全面审核,对疑点问题检查落实不清的,应提请分管局长批准安排有关人员重新落实。
第二十一条审理人员对已使用会计核算软件而未备案的企业案卷审理时,应按征管法的规定制作处罚决定,可单独行文,也可与其他违法问题一起行文。对已使用会计核算软件而未备案企业的情况定期进行统计,每季度末将统计结果上报征管科,并由征管科按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对所属单位进行同通报考核。
第四节执行环节
第二十二条税票录入人员根据CTAIS中的处理决定书开具电子税收缴款书,通过税库银系统由银行根据电子信息实时扣款划转入库。
第三章稽查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 信息技术科或信息技术小组,对搜集的内外部信息和调取的企业电子数进行技术处理和分析加工,应建立数据备案和数据库管理制度,提高稽查信息的使用效率。
第二十四条 稽查案件要进入CTAIS系统运行,要同步录入山东省税务稽查信息管理系统,保证两套系统的数据一致性,业务的互补性。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税务稽查信息管理系统,案件预警、案源分析模块由选案环节负责录入,案件线索、情报交换、协查管理和过程控制模块由检查环节负责录入,大要案管理、报表管理和档案管理模块由审理环节负责录入。
第二十六条 提高各模块信息采集质量,纳税人识别号等基本信息要求准确,销售额、税额等数据不能为空,疑点信息需要原始附件。
第二十七条 严格按照岗位设置的权限由操作员本人进行操作,不得由他人替代,各操作员应该及时修改系统初始密码,防止出现责任不清的情况发生。
第二十八条 录入山东省税务稽查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如果出现操作性错误,需报分管领导审批,由系统管理员统一进行技术处理。
第二十九条 电子档案管理。市稽查局的稽查结案案件每月底由信息技术科从CTAIS系统中提取电子档案,发送到市局档案管理系统,由市局统一归档,需查询某个案件的电子稽查档案时,可通过烟台市国税局档案管理系统的档案利用-业务档案-稽查案卷进行查询。各县市区局稽查案件的电子档案管理按本县市区国税局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程所指重点企业,是指国家税务总局、省国税局、市国税局、市国税稽查局统一安排检查的企业。
第三十一条企业的电子数据包括:会计核算软件的电子帐套和其他与纳税有关电子数据。
第三十二条本规程在执行中,如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规程由烟台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程从二00八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