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为宣传税收法律法规,让大家更好地了解达标一般纳税人认定税收管理规定,我们特将相关规定告知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的;(二)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为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请您按照税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正确核算。对达到上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纳税人要强化会计核算,及早办理一般纳税人,对销售收入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而财务核算不健全,或应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而未申请的,按上述政策规定,予以依法按适用税率(17%或13%)计算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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