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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2010年2月申报纳税期限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1-29 09:41:53  点击次数: 字体:【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0年春节休假的安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省局研究决定,20102月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010223,储蓄利息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01028

发布:孙德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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