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0年1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0年元旦休假的安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经省局确定,2010年1月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010年1月20日,储蓄利息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010年1月12日。请广大纳税人合理安排时间,确保按期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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