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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衔头普通发票印制  

法律依据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需报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局另定。

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2 独立核算、财务会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3
、发票年使用量较大;  
    4
、能够按照国税机关的要求保存、报送开票信息。

办理程序

    1、企业向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填写《企业印制冠名发票登记表》,并提供票样; 
    2
、实施税务机关受理申请; 
    3
、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实施税务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 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受理机关

    纳税人所在地的市级国家税务局

许可时限

    除法律、法规已经明确了许可期限和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事项外,国税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时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业务流程

    第一步:纳税人到市局征管科普通发票岗位报送书面申请,领取并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企业印制冠名发票登记表》。    
   
第二步:市局征管科普通发票岗位受理审核《税务行政申请表》和《印制冠名发票登记表》及其他资料资料齐全的, 制作《税务行政受理通知书》。不全,退回补正。    
   
第三步:领导岗按权限核准后将核准意见反馈至市局征管科普通发票岗位第四步:市局征管科普通发票岗位根据核准意见:核准,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未核准,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理地址:莱州市国税局办税服务厅
    受理咨询电话:
2217028 221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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