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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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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需报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局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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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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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2、 独立核算、财务会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3、发票年使用量较大; 4、能够按照国税机关的要求保存、报送开票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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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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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向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填写《企业印制冠名发票登记表》,并提供票样; 2、实施税务机关受理申请; 3、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实施税务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 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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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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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所在地的市级国家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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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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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法律、法规已经明确了许可期限和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事项外,国税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时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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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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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纳税人到市局征管科普通发票岗位报送书面申请,领取并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企业印制冠名发票登记表》。 第二步:市局征管科普通发票岗位受理审核《税务行政申请表》和《印制冠名发票登记表》及其他资料。资料齐全的, 制作《税务行政受理通知书》。不全,退回补正。 第三步:领导岗按权限核准后将核准意见反馈至市局征管科普通发票岗位。 第四步:市局征管科普通发票岗位根据核准意见:核准,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未核准,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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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莱州市国税局办税服务厅 受理咨询电话:2217028 2211540 |